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雪琴(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黄言后街30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建军诉被告余雪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