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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朱利勇诉被告刘伟晓、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05-2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刘伟晓(户籍地青田县章旦乡兰头村上村34号)

冯正(户籍地青田县海溪乡平桥口街1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利勇诉被告刘伟晓、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1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8199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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