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宣敏(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坭湾村7号)
游伟毅(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38号4单元701室)
吴汉荣(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坭湾村23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明诉被告吴宣敏、游伟毅、吴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7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