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岩仙(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村82号);
本院受理原告冯碎红与被告季岩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8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5年8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