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上民(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季宅村季宅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美娥与被告季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8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5年9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