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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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于桂梅与被告季军丽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5-06-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军丽(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季宅村季宅87-1号);

本院受理原告于桂梅与被告季军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07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5年9月17日09时30分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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