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礼年(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4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银芬与被告赵礼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银芬与被告赵礼年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