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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李康宏与被告项金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时间:2015-05-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项金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内冯下坑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宏与被告项金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金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康宏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19%计算)。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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