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旭华(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李坑桐树岭4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斌诉被告陈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4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