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温州市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官庄工业区富豪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6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