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康生、陈苏珍(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大田村188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徐康生、陈苏珍、浙江青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45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