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金统(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6幢1单元502室)
金微静(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242号)
黄炜君(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山后村巴牛坦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胡金统、金微静、黄炜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