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王彬(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145号)
叶正洪(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丹山门外55号)
邵正民(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板石小区1号)
张焕军(户籍地青田鹤城街道仁塘湾村11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被告林王彬、叶正洪、邵正民、张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6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