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丽明(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日兴镇星火村一组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友彬与被告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492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8日15时00分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