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家根(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龙华村长坑组) 董教栋(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洋望村) 曾爱女(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池源村双高丘):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根、董教栋、曾爱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47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09时00分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