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守伦(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新建路11号一单元701室):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守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