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美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王朝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312幢3单元305室): 原告徐海云与被告汤美荣、汤江健、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汤美荣、汤江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海云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汤美荣、汤江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海云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吴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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