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新华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两只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