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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908号原告麻福标与被告夏青荣、蒋建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1-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夏青荣(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下岸村下湾8号)

蒋建祖(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147号):

原告麻福标与被告夏青荣、蒋建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夏青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麻福标借款本金48553.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6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夏青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麻福标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蒋建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麻福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麻福标负担412元,由被告夏青荣、蒋建祖连带负担10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夏青荣、蒋建祖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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