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根如(户籍地青田县万山乡孙岸村74号); 叶永远(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东源健康巷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根如、叶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6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