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雄(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1号);
缪金荣(户籍地祯埠乡陈篆村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巧军与被告刘春雄、缪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6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