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娇华(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新湖街55号);
季一标(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新湖街55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煌标与被告赵娇华、季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6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