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正超(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油竹下村159号) 陈碎凤(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油竹下村1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孟召与被告王正超、陈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9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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