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益军(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徐益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9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