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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222号原告青田县周洪伟轮胎店与被告王玉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4-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王玉相(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盘古乡老店村委仓房庄):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周洪伟轮胎店与被告王玉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2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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