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陶建飞(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新陶村陶村村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绍翠与被告陶建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3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