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芬(户籍地青田县章旦乡章旦朱坑下流水坦32号) 周春伟(户籍地青田县章旦乡章旦朱坑下砖基岭05号) 张炳华(户籍地青田县章旦乡朱坑下流水坦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芬、周春伟、张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3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