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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206号原告吴建华与被告徐少伟、王庆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徐少伟(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309号)

王庆微(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309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华与被告徐少伟、王庆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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