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元(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社富乡溪源村坎二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友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与被告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0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