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小奕(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新庄村南阳26号) 朱镏斌(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牛山北路13号) 朱镏春(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伯温西路2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奕、朱镏斌、朱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8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