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胜燕(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楠江东路104号); 原告季杰与被告胡中强、吕胜燕、季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中强、吕胜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季杰借款本金143万元;二、被告季德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季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