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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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985号原告季杰与被告胡中强、吕胜燕、季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0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吕胜燕(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楠江东路104);

原告季杰与被告胡中强、吕胜燕、季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胡中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1121民初2985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胡中强提起的上诉请求有:一、依法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55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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