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国华(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五星村叶窟9号); 杜汉平(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五星村叶窟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周国华、杜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9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8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