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标金(户籍地青田县高市乡西源村中甫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军与被告郑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