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双军(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朱坳村68号) 周妙(户籍地青田县阜山乡王费潭村263号) 金伟(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后金村58号) 夏静(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88弄5号1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周双军、周妙、金伟、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3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