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江红(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上安路上书1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湖支行与被告季江红、陈双平、王勇锋、詹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0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