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下龙57号) 周崇媚(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雅陈村62号) 毛秀琴(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西村下岙1号):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周崇媚、毛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4月1日止为6396.67元,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二、被告周崇媚、毛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海、周崇媚、毛秀琴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