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建国(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水碓坑2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洪建国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48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