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永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36幢6号) 胡花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36幢6号) 陈春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芝溪村新溪小区4幢0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吴永平、胡花钗、陈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48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