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礼军(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驮溜村10号); 潘仲新(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上叶村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礼军、潘仲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7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