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永伟(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中央街南门8-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芳与被告季永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文芳与被告季永伟离婚;二、女儿季婉靖由被告季永伟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