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石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高桥背梅窖4号) 张石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高桥背梅窖4号) 青田县望湖农家乐餐馆(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10幢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与被告张石富、张石伟、青田县望湖农家乐餐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注:因张石富、张石伟、青田县望湖农家乐餐馆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