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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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81号原告浙江亿诚聚氨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康臣鞋材厂、黄静、郑晓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永嘉县瓯北镇康臣鞋材厂(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千石工业区(浙江良缘金属有限公司内)

黄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峙口村8队)

郑晓汾(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东渡村底街6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亿诚聚氨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康臣鞋材厂、黄静、郑晓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660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因永嘉县瓯北镇康臣鞋材厂、黄静、郑晓汾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人民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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