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詹国英(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8幢2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夏岳青与被告詹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390、239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