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爱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小区10幢2号202室): 原告林爱玉与被告徐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徐爱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爱玉借款本金80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爱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林爱玉负担680元,由被告徐爱平负担90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注: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故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张贴法院公告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