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青执民字第14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意梦莉莎鞋业有限公司、张岳勤、张岳勤、青田亨利工艺锁具有限公司、毛信和、张岳平、严雅华、叶连平、彭雄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大恒评字(2019)041号评估报告书、本院(2014)丽青执民字第1400号执行裁定书。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大恒评字(2019)041号评估报告书载明:青田亨利工艺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圩仁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青国用2011第00820号、宗地号001-052-0380)的价值为1261900元。本院(2014)丽青执民字第140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青田亨利工艺锁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圩仁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青国用2011第00820号、宗地号001-052-0380)。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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