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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3253号原告叶凤祥与被告叶再达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9-09-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

 

 

 

叶再达(户籍所在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后街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凤祥与被告叶再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25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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