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41号)、章梅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101号): 原告马国营与被告周晓华、章梅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周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马国营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马国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晓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因周晓华、章梅女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9年9月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