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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1405号原告陈侠与被告陈守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7-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守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长安街125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侠与被告陈守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40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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