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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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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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龙菊: 原告陈永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倪龙菊离婚。二、婚生女陈倩倩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永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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